理事会章程

中国化学会应用化学学科委员会

水处理化学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理事会名称为水处理化学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英文名称为Council for Water Treatment Chemistry。

第二条 水处理化学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中国化学会应用化学学科委员会下设的学术组织,挂靠单位为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区域环境安全全国重点实验室(前身为环境水质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理事会是由从事水处理化学相关专业研究、教学、应用等相关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公益性学术组织,是我国发展水处理化学科学技术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理事会积极响应党中央和国家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止攻坚战的战略部署,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聚焦水处理领域的国际前沿和国家重大需求,推动我国水处理领域的科技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四条 理事会受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的领导和监督,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理事会支持开展如下目标的有关业务:

(一)组织开展以“全国水处理化学大会”为旗舰项目的国内外水处理化学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学术创新,推动我国水处理化学领域的科技发展。

(二)开展水处理技术的推广与应用,促进产学研合作,推动水处理技术的产业化发展;向国内外推介我国水处理化学相关领域的创新理论与实践经验,传播中国绿色低碳发展声音,提升我国水处理化学领域的国际话语权。

(三)组织水处理科技项目的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资格评审、产品展示与展览等,集成专家观点,形成政策建议。

(四)编辑出版水处理化学领域的学术刊物、书籍和资料,传播水处理化学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

(五)组织开展水处理方面的科研和技术攻关、专项培训以及职业技能竞赛等工作,培养和造就水处理领域的创新人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理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一)理事会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含青年理事)及秘书组成。

(二)理事会的职权:

(1)制定和修改理事会章程;

(2)选举和更换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

(3)决定秘书长和秘书的聘任,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通过;

(4)决定名誉职务及学会特殊贡献奖项的设立及人选;

(5)决定召开学术会议等学术活动;

(6)制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管理办法;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理事会成员构成原则:

(一)理事会成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理事单位须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内科研院所及相关企事业单位,且在学界或业界具较强实力、较高影响力和代表性的单位,并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理事会个人成员应在本专业或本业务领域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学术成就,包含专业科研人员、管理人员以及企业技术人员。

(二)理事会成员入选应考虑涵盖来自不同地区的代表,以促进和带动国内学术交流和科技发展为目标。

(三)理事会成员应有一定数量的女性科技工作者。

(四)鼓励青年学者和专业人才入会,作为青年理事代表,充分体现新老交替和科技合作原则。

(五)理事会规模由理事会讨论确定,一般总人数不超过50人。

第八条 理事会产生办法:

(一)由理事会讨论确定下届理事会规模并提出候选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成员,组成新的理事会。

(二)理事会推选聘任理事长1人,常务副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总名额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20%。理事长、副理事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三)理事候选人可由副理事长推荐(每人推荐名额为1人),或由理事单位推荐产生;理事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学风正派、热心并有精力参加理事会实际工作。

(四)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由理事长提名秘书长1人,副理事长提名秘书2-3人,理事会对秘书长和秘书人选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秘书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九条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除满足理事任职条件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业务领域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二)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工作。

第十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长的职权:

(一)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召集组织理事会,负责理事会发展战略、规划及重大事项的研讨与决策,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全国水处理化学大会等重要学术会议的举办,促进水处理化学行业交流;

(四)传播水处理化学专业知识,分享前沿技术与实践经验。

第十二条 秘书长的职权:

(一)提出并组织实施理事会年度各项工作计划;

(二)负责理事会成员的发展与管理;

(三)组织理事会活动,协调相关事务,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愿意与理事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

第四章 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年召开1次,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理事会主办的学术会议每年至少举办1次,主办承办学术会议的举办权采用公开择优竞选、理事会决议的方式确定。

第十六条 理事会所有理事单位和理事,必须坚决拥护和执行理事会章程。积极参与本会的选举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本会所作出的各项决议,维护本会合法的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按时提交相关的科研技术咨询服务费用。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的权力与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拥有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获取本会活动信息的权利;

(4)参加本会主办的学术活动;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宣传本会宗旨,自觉维护本会声誉;

(2)执行本会的决议;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八条 入会退会规定

(一)理事会将本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二)本理事会所有理事加入本会,必须上交书面申请,并认真填写《中国化学会水处理化学理事会入会申请表》,经理事会秘书处依据章程审核报理事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加入本理事会。

(三)理事会成员单位的理事代表,或因工作需要、或因其它原因,理事会成员单位可以提出更换原代表在本理事会所供之职;但必须填写《更改理事成员单位代表报告》,并报理事会秘书处及常务理事会备案。

(四)所有理事会会员如有违背本会章程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理事会秘书处多次劝解无用后,理事会秘书处有权取消其理事资格。

第十九条“特殊贡献奖”设立

对于理事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授予“特殊贡献奖”。

第二十条经费来源和管理

(一)经费来源:

(1)政府或相关机构的资助;

(2)企业或个人的捐赠;

(3)其他合法收入。

(二)理事会举办学术会议的结余经费由理事会统筹支配,例如用于举办小型沙龙会议和线上科普选宣传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法则

理事会章程修改案须经全体理事成员讨论、表决,报理事会审议通过,方可修改并生效。秘书处则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下发章程修改文件给所有理事成员。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终止

本理事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其它原因需要取消时,由理事会提出方案,并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即为终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以及理事会相关部门联合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过理事会全体成员集体表决通过。本章程自2025年3月20日起生效。

中国化学会水处理化学理事会
  202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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